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应当在人才市场中发挥主渠道作用,根据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办理与人才市场有关的事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