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才流动第十一条有效鼓励人才向边疆、民族、贫困地区流动,向缺乏人才的部门和单位流动,向国家急需、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才作用的地方和单位流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