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才流动第十二条有效下列人员可以通过人才市场流动:(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二)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三)从事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四)其他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