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信息化平台,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激励和评估机制。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应当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