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六章 检查督促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代表的联系,通过开展办理工作培训、通报办理进展情况、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组织代表调研了解办理工作情况等形式,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可以通过听取专题汇报、督查调研、专项督办、参加办理调研活动、总结交流经验等形式,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