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对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有推诿应付、无正当理由逾期答复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由其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有关机关视情节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