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负责重点督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通过开展专题调研、走访、座谈,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关于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和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加大督办力度。重点督办结束后,及时将重点督办的情况书面送交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