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以及负责重点督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共同开展调查研究或者召开座谈会,听取代表和重点督办部门对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理答复后,将办理情况报告负责重点督办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