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五章 重点督办第三十三条有效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应当亲自负责研究办理,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办理实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