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规定所指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三)代表在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