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承办第二十九条有效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书面向交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综合报告办理情况;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办理情况报告,还应当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