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承办第二十八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抄送交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答复,还应当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