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研究提出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统一书面答复代表。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书面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