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承办第二十二条有效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对代表连续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面对面地与代表沟通联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