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对代表连续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面对面地与代表沟通联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