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三章 交办第十八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书面说明情况,交办机关同意退回的,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交办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