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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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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二章 提出

第十三条

有效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使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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