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二章 提出第十三条有效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使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