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二章 提出第十二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或者由代表团提出。联名提出的,应当主要基于代表共同调查研究。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联名的代表介绍有关情况,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