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二章 提出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代表履职学习培训,使代表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和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代表深入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情民意,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选题、酝酿、提出过程中,协助代表把好政治关和质量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