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的人才培养纳入省、设区的市人才发展战略,培养标准化基础知识扎实、专业水平高、熟悉国际标准化规则的人才。鼓励并支持高等院校等开设标准化课程和专业,培养标准化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