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机构的合作交流,推动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机构、培训机构落户本省。
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及个人,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培育和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结合实际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与区域标准化协调合作,协商区域内标准化重大事项,促进市场体系一体化建设,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推进军民标准的衔接转化,提升军民标准的兼容性。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