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