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