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一)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低于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的;

(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编号不符合规定的;

(三)企业标准未公开产品、服务功能指标和产品性能指标及其对应的试验方法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