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