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