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企业参与起草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主导起草的地方标准,一经公开发布,可以作为认定该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据之一。
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起草人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并公布的,应当作为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业绩条件。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实施效果显著的,可以作为标准化工作奖励或者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业绩条件,并可以作为其主要起草人职称评审的业绩条件。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作为岗位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教育、科研机构等将参与标准制定或者修订,作为岗位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