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特别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向社会公开获得“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的标准目录。支持企业执行“江西绿色生态”标准。企业生产或者提供的产品、服务符合“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可以在产品标签或者包装物上使用“江西绿色生态”标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