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向社会公开获得“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的标准目录。

支持企业执行“江西绿色生态”标准。企业生产或者提供的产品、服务符合“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可以在产品标签或者包装物上使用“江西绿色生态”标志。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