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推行“江西绿色生态”标志制度。本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协调、质量领先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江西绿色生态”标志。

“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的评价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