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通过认证认可等合格评定活动推动推荐性标准的实施。认证认可活动及企业获得的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推荐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执行:(一)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引用的;(二)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三)合同当事人约定作为产品或者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四)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