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鼓励通过认证认可等合格评定活动推动推荐性标准的实施。认证认可活动及企业获得的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推荐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执行:

(一)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引用的;

(二)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

(三)合同当事人约定作为产品或者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

(四)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