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起草的地方标准,应当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政府采购、社会治理等方面,应当加强推荐性标准引用,促进推荐性标准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