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