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本级财政资金,用于标准化工作的扶持、奖励等。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