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社会团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其他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