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