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一条有效地方标准制定应当遵循评估立项、编制计划、组织起草、征求意见、社会公示、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备案等程序。对生态文明、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重要影响的地方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免费公开地方标准文本。地方标准制定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