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条有效为满足本行政区域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和生态文明建设等特殊技术要求,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符合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要,适宜由企业、社会团体等市场主体制定标准的,一般不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