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挖掘地下空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