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布牌或者在工程建设期间未保持公布牌设置完好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