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应当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如实告知参与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规划条件。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