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申请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三)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现状地形图;

(五)权属证明及其附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文本;

(七)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专题论证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