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信息平台。

电动自行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发放号牌和登记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新购电动自行车可以凭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通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发放临时号牌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非标电动自行车),在临时号牌有效期内可以继续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未经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非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非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和对非标电动自行车的特别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