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禁止拼装、非法改装、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

(三)加装车篷、车厢、挂架或者加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装置,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通行安全;

(四)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

(五)加装、改装车灯影响通行安全;

(六)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非法改装、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驾驶拼装、非法改装、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