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车辆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获得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予登记。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