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扣留车辆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