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放未登记挂牌的电动自行车,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将车辆投放和租赁等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约谈其相关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限制车辆投放。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