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业务,并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