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二)逆向行驶;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牵引动物,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四)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