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二)逆向行驶;(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牵引动物,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四)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