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按照标志、标线有序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或者堵塞盲道、机动车道、机动车停车泊位,并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和建筑物的楼道、共用走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劝阻、制止违反前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