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转让、转借电动自行车号牌和登记证,禁止伪造、变造或者销售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登记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登记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和登记证。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