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灭失、报废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车的,以及存在其他需要注销情形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